国家、省市区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8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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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惠企政策概要

 

二、惠企政策文件(节选)

 

1、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聚力精准施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一)不折不扣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咬定既定脱贫目标,落实已有政策部署,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坚持现行扶贫标准,全面排查解决影响“两不愁三保障”实现的突出问题,防止盲目拔高标准、吊高胃口,杜绝数字脱贫、虚假脱贫。加强脱贫监测。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考核评估,精准问责问效。

(二)主攻深度贫困地区。瞄准制约深度贫困地区精准脱贫的重点难点问题,列出清单,逐项明确责任,对账销号。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继续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特色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金融扶贫、社会帮扶、干部人才等政策措施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各级财政优先加大“三区三州”脱贫攻坚资金投入。

(三)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发展长效扶贫产业,着力解决产销脱节、风险保障不足等问题,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直接受益水平。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措施,着力解决重搬迁、轻后续帮扶问题,确保搬迁一户、稳定脱贫一户。加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避免因贫失学辍学。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重保障措施,筑牢乡村卫生服务网底,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扎实推进生态扶贫,促进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加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开发式扶贫与保障性扶贫统筹衔接,着力解决“一兜了之”和部分贫困人口等靠要问题,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切实加强一线精准帮扶力量,选优配强驻村工作队伍。

(四)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及早谋划脱贫攻坚目标任务2020年完成后的战略思路。

 

二、夯实农业基础,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一)稳定粮食产量。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5亿亩。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持在15.46亿亩以上。建设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

(二)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

(三)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紧缺和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

(四)加快突破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培育一批农业战略科技创新力量,推动生物种业、重型农机、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自主创新。建设农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打造产学研深度融合平台,加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科技创新联盟、产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园区等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牵头实施技术创新项目。继续组织实施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和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加快选育和推广优质草种。支持薄弱环节适用农机研发,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加快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落实兼职兼薪、成果权益分配政策。

(五)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立足国内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统筹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科学确定国内重要农产品保障水平,健全保障体系,提高国内安全保障能力。将稻谷、小麦作为必保品种,稳定玉米生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在提质增效基础上,巩固棉花、油料、糖料、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并支持农业走出去,加强“一带一路”农业国际合作,主动扩大国内紧缺农产品进口,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培育一批跨国农业企业集团,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加大农产品反走私综合治理力度。

 

三、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短板

 

四、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一)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多样性特色农业,倡导“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积极发展果菜茶、食用菌、杂粮杂豆、薯类、中药材、特色养殖、林特花卉苗木等产业。支持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新发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乡村手工业,大力挖掘农村能工巧匠,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健全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

(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支持主产区依托县域形成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尽可能把产业链留在县域,改变农村卖原料、城市搞加工的格局。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成一批农产品专业村镇和加工强县。统筹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健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三)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支持供销、邮政、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充分发挥乡村资源、生态和文化优势,发展适应城乡居民需要的休闲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等产业。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卫生、交通、信息、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扩大农业物联网示范应用。推进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加强国家数字农业农村系统建设。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依托“互联网+”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和增收。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支持适宜产业向小城镇集聚发展,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乡村企业,支持企业在乡村兴办生产车间、就业基地,增加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稳定农民工就业,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六)支持乡村创新创业。鼓励外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城市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新创业,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撑服务平台,完善乡村创新创业支持服务体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鼓励地方设立乡村就业创业引导基金,加快解决用地、信贷等困难。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支持创建一批返乡创业园,支持发展小微企业。

 

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一家一户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快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大力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做好收尾工作,妥善化解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至农户手中。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总结好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严格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合理需求。巩固“大棚房”问题整治成果。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扎实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三)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期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总结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办法。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研究完善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强化高质量绿色发展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意见。调整改进“黄箱”政策,扩大“绿箱”政策使用范围。按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取向,完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健全农业信贷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机制,研究制定担保机构业务考核的具体办法,加快做大担保规模。按照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和“保险+期货”试点。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打通金融服务“三农”各个环节,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普惠性涉农贷款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逐步回归本源,为本地“三农”服务。研究制定商业银行“三农”事业部绩效考核和激励的具体办法。用好差别化准备金率和差异化监管等政策,切实降低“三农”信贷担保服务门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重点领域特色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

 

六、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指导农村普遍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

(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党在农村的思想阵地。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抓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深化拓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出一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县、文明村镇、最美家庭,挖掘和树立道德榜样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建设文化礼堂、文化广场等设施,培育特色文化村镇、村寨。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约束性强的措施,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

(三)持续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杜绝“村霸”等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侵蚀。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向农村地区的渗透。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化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配优基层一线平安建设力量,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农村社区。加强乡村交通、消防、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地质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易发领域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加快建设信息化、智能化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雪亮工程”建设。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机制,提高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七、发挥农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八、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

 

 

2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促进产业兴旺

的意见

(湘政发〔2018〕3号)

 

、工作重点

(一)推进品牌强农行动

1、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创建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全国知名区域公用品牌。

2、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按照“一县一特一品牌”、“一片一品牌”思路,引导发展“高端、小众”特色农业,着力打造地方农业名片,推进品牌共建共享。

3、打造农业企业品牌。引导支持同行业、同产品的企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涉农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3年内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1家涉农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省财政给予每家股改挂牌涉农企业30万元中介费用补助。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涉农板块实行零收费制度,由省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湖南股权交易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大力推动涉农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等途径,3年内争取新增20家左右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大对涉农企业股改、品牌打造和上市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特色强农行动

4、建设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示范基地。围绕品牌打造,通过竞争立项的方式,每年支持建设特色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符合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要求的省级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示范基地(示范片)30个以上,3年共建设100个以上示范基地(示范片),省财政对每个示范基地(示范片)支持不低于1000万元。

5、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围绕粮食、油料等十大主导产业链建设,各级财政3年支持1000个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建设。围绕品牌打造,通过竞争立项的方式,每年支持100个以上省级特色产业园建设,省财政对每个特色园区支持100万元。加快现代农业资源要素集聚,推进全产业链发展,全省每年择优创建10个产业特色突出、产业集聚度较高、品牌影响较大、产出效益较好的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省财政对每个集聚区支持1000万元以上。

6、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加快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让农民分享农业产业链增值收益。各级财政3年支持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00户家庭农(林)场示范场建设。对入社成员达到一定规模、运行规范、服务能力较强且拥有“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对产业特色明显、符合农业标准化要求、示范作用强、土地流转规范且期限在5年以上,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林)场示范场,在申请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贷款时,省财政给予30%的基准利率利息、担保费补贴。通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融资的,其利率利息和担保费、保费补贴条件可适当降低。

(三)推进质量强农行动

7、扩大绿色农产品供给。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战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大力支持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省财政对围绕全国知名区域公用品牌打造的有关“三品一标”农产品检测、认证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围绕品牌打造,进一步健全适应农业绿色发展、覆盖产业全链条的农业标准体系,3年内完成制定全国知名区域公用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的省级农业技术规程与地方标准,省财政对制定区域公用品牌生产标准进行适当补助。

8、推进农业绿色生产转型。优化农业生产区域结构,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推进主要农作物产地划分工作。围绕品牌打造和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示范基地建设,选择一批重点县开展特色园艺产品优势区创建。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推进果菜茶水肥一体化,恢复发展绿肥生产。推进长株潭地区种植结构调整及休耕治理。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全程科学用药。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奖补力度。

9、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3年内实现所有区域公用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质量可追溯,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省财政每个奖补100万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5项制度,率先在区域公用品牌和特色农产品开展试点。

(四)推进产业融合强农行动

10、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十大农业企业品牌”培育计划,通过3—5年努力,重点培育10家左右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产值过10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主导产业重点推选3-10家全产业链标杆型龙头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支持培育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重点支持20家左右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各地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

11、推进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建设。对接国家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省财政对规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12、大力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国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推进农业与旅游、健康、教育、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

13、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整县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每年支持10个左右县在农业生产、加工、物流、研发、示范、服务等环节深度融合,每个支持1000万元。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整县推进试点县为基础,每年申报建设3—5个国家级“三化一体”(标准化原料基地、集约化加工园区、体系化物流配和营销体系)和“三区”(园区、农区、镇或城区)互动的农村三产融合先导区。实施农业强镇行动,每年支持30个左右镇(乡)打造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实现以产兴镇(城)、以镇(城)促产、产镇(城)融合,每个镇(乡)支持200万元。同时,每年选择1—2个镇(乡)申报建设国家级农业强镇。

(五)推进科技强农行动

14、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农业高新产业园建设和农业科技园区提质升级,健全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加强协同攻关,实现资源共享,建设一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与成果推广应用平台;支持建设省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对涉农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加大农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支持农业科研院校围绕农业产业发展需求选题立项,加强研发推广稻渔综合种养、农机农艺轻简化栽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精深加工与副产品综合利用等高效生态技术。以加工型、地标型优质品种开发为重点,加强种质资源收集、引进、保护、创制与利用,依托种子(畜禽水产)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加快新品种培育、繁殖、示范与推广。实施现代种业自主创新工程,深化种业领域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加快水稻分子育种平台、湖南南繁科研育种园区建设。

15、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运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鼓励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支持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支持农业科研院校建立成果孵化平台、创新创业基地或联合企业共建法人实体的技术转移中心(机构)等,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

16、推动科技人员服务农业农村发展。围绕品牌打造,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参与产业化生产指导,通过招募科技服务团队带动10000名科技人员服务农业农村,其中省财政重点支持全国知名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主产区一个专家服务团队,并支持每个县市区一个专家服务团队,由各县市区根据“一县一特一品牌”建设需要提出科技服务需求。省专家服务团队采取公开招标招募,每个服务团队每年支持20万元。同时,每年对解决问题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20个团队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

17、推进“互联网+”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智慧平台为核心,以品牌建设为驱动力,探索构建农业农村智慧产业体系。鼓励市州、县市区开展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各领域示范应用,省财政对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补。

(六)推进开放强农行动

18、积极推进农业“走出去”。依托具有湖湘资源禀赋的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创汇农业,打造全链条外向型农业产业体系。主动对接和融入“一带一路”,推动我省优秀农业企业、优质农产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支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农业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实施好国家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提升行动,深入推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抓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湘南地区供粤港澳蔬菜、生猪重点县建设工程,开展农产品出口品牌建设试点,加快推进湘米、湘猪、湘油、湘茶、湘果、湘菜、湘渔等农产品出湘出境。

19、大力开展涉农招商引资。按照立项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大力推进涉农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围绕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五个100”工程,采取多种有效途径,着力引进一批涉农大项目、好项目。鼓励县市区紧盯目标,完善支持政策、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对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20、加强农产品展示展销。鼓励市州、县市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会展、展销、节会等活动,搭建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推动中国中部(湖南)农博会等展会提质,着力打造中部领先、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湖南农产品展会。

 

二、支撑体系

(一)构建金融支持体系

21、设立湖南农业产业兴旺基金。农业产业兴旺基金资本金政府筹资部分通过统筹省级预算新增资金、相关专项资金解决,招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社会资本,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重点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22、创新金融工具。鼓励银行、担保、保险围绕品牌打造等联合开发“财银保”、“惠农担”等系列产品,其中省财政主要支持围绕区域公用品牌打造的特色“财银保”、“湖南农担”产品。满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鼓励涉农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各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发放订单质押、信用联保贷款。深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商标权、专利权等抵质押物贷款。探索开展农业产业链和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形式,推广PPP模式,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前期费用奖补,优先支持PPP模式在农业绿色发展领域的推广应用。推动湖南股权交易所和湖南金融交易中心服务下沉。引导湖南股权交易所对在其农业板挂牌的企业加大服务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适合湖南涉农企业的股权和债权融资工具。

23、强化县乡金融服务。结合普惠金融、科技金融、扶贫金融、绿色金融推广,加快县域金融发展。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

24、完善服务农业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构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独立运营的省、市、县三级服务农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对围绕区域公用品牌打造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财政通过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以及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25、完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鼓励保险机构研发涉农综合性商业保险产品,将积极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开展涉农综合性商业保险业务较好的保险机构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范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涉农综合商业保险共同发展。省财政继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调结构。围绕打造品牌农产品,重点开发满足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省财政重点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保险,鼓励县市区开展“一县一特一品牌”保险。进一步完善价格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扩大价格保险补贴品种范围。探索大宗农作物收入保险制度。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

26、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二)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7、推进农业全过程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围绕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专业化的专项服务和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促进小农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8、培育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农技推广机构在农技推广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推动服务功能从农业技术服务向农业公共服务拓展。发挥公益性服务机构的引领带动作用,重点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各类专业服务公司等发挥各自优势,提供农业生产、经营、市场对接等社会化服务。

29、加强农业社会服务基础建设。

(三)构建农村创业服务体系

30、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31、加大对农村创业的支持。鼓励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园、“星创天地”等建设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和职业农民培训平台,鼓励涉农企业建设农民创业见习实训基地。鼓励各地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予以支持,落实好返乡下乡人员定向减税和降费工作,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省每年对10个政策落实好、创业创新环境优、人数多、成功率高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四)构建农村电商服务体系

32、加强与全国互联网大平台的合作。

33、打造农产品电商上行通道。

34、加强农村电商基础建设。

 

三、公共服务平台

35、搭建农业综合产权交易平台。

36、搭建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整合资源,支持建立上下互通、部门互联、运行高效、便捷畅通的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实时有效精准的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加快省级智慧农业大数据平台建设。

37、搭建现代农机服务平台。持续实施农机千社工程,打造一批服务强、技术硬、品牌响的现代农机合作社。支持建立农机服务信息化平台,为农业装备采购、服务作业、市场服务交易、维修等提供支撑。发展大型高端农机服务,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实施大型自动化育秧设备、遥控飞行植保机、水稻插秧同步精量施肥机购置专项补贴,提高农机智能化、规模化服务水平。推广农机与农艺融合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支持农机服务向农技服务拓展。

 

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株洲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2018—2020年)

株政发〔2018〕5号

 

一、总体目标

紧扣产业兴旺目标,围绕“一县一特”、“多县一特”,按照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标准,依托株洲农业特色产业基础优势,通过实施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创建6大行动,各县市区基本形成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集聚区内规划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显、建设水平领先、产业高度融合、农民持续增收。到2020年,实现我市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122”创建目标,即培育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2个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2个市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

 

二、创建内容

(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行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绿色、高效、精细”为目标,调整优化种养结构,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到2020年,培育产值过百亿元的产业3个(生猪、蔬菜、油茶),过50亿元的产业3个(稻米、特色养殖、休闲农业),将株洲打造成为以精细农业为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

1、加快培育农业特色产业。积极开展新品种引进和示范,重点发展粮油高档优质品种,加强蔬菜、茶叶、水果等标准园区和特色基地建设。以油茶、花卉苗木为重点打造高效林业产业。大力发展优质特色养殖业,推进生猪和特色养殖标准化发展。按照“一县一特、多县一特”的要求,全市重点打造炎陵县白鹅产业、茶陵县红茶产业、攸县大豆(香干)产业、醴陵市和株洲县蔬菜产业、云龙示范区花木产业,以及石峰区、芦淞区、荷塘区和天元区休闲农业。与此同时,各县市区都要积极培育区域性特色农业产业,炎陵县发展高山生态茶叶、黄桃特色产业,茶陵县做强黄牛、脐橙产业,攸县打造米粉、油茶、麻鸭特色产业,醴陵市做优黑山羊、瓜蒌特色产业,株洲县大力推进油菜、油葵产业,城区积极打响休闲旅游等特色品牌。

2、大力调整种植业结构。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地区种植结构调整及休耕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10号),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部门联动、项目带动、政策支撑”的原则,将种植业结构调整作为农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契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从而实现产业特色更特、产业体系更优、带动作用更强的目标。改革传统耕作制度,科学选择调整作物,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重点推广蚕桑、饲料桑、棉、麻、花卉苗木、牧草、香料作物等非食用性作物,推广经过安全评估的油料、西甜瓜、瓜蒌、特色蔬菜等食用安全高效作物,适度发展生态鱼池、休闲观光农业。2018年完成结构调整考核任务28万亩,2019年完成25万亩,2020年完成15.06万亩。到2020年,各类作物调整面积68.06万亩,完成休耕面积36.26万亩。重点培育良种繁育点3个、示范片20个、产后处理加工点3个,确保“调得下、稳得住、有效益、可持续”。

3、积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三大新业态,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动力。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以建设环城休闲农业产业带为重点,以发展农旅融合为抓手,以建设现代农庄为载体,以完善交通环线为基础,力争把城市周边打造成“长株潭”休闲农业和农旅融合的核心区。出台环城休闲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按照产村一体、农业田园综合体的模式打造一批特色休闲农业园,2018年,争取新增1家国家五星级休闲农庄、5家省五星级休闲农庄,开展全市“十佳休闲农庄”评选活动。重点扶持悠移庄园、华亿庄园、百园嘴山庄、汉唐周庄、万樟园林、清水湾畔、祥云山庄、众森生态园、茶乡花海、枫溪谷十大农业休闲企业,以此带动全市休闲农业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以沪昆、平汝高速及106国道为轴线,打造3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进农旅深度融合,利用青山绿水、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重点建设一批乡村酒店、乡村民宿和特色旅游村镇,为游客提供高品质住宿等特色休闲服务和度假体验,努力将每个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打造成为3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积极开展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利用媒体、互联网、微信平台等宣传乡村旅游。大力发展森林康养,进一步完善神农谷国家森林公园和攸州国家森林公园两个湖南省森林康养试点示范基地建设,积极组织申报云阳国家森林公园、大院国有林场2个森林康养试点示范基地,发展一批森林人家、康养基地。到2020年,创建国家五星级休闲农庄10个、省五星级休闲农庄30个,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园)15个,培养休闲农业职业经理人300名,实现年接待休闲观光旅游康养游客1500万人次,经营总收入50亿元。

重点推进以下农业特色产业:

——推进优质稻米产业发展。调优产业布局和种植模式,稻米产业从偏重于稳面保产能转移到提质增效上来。大力发展玉针香、泰优390等高档优质稻种植规模,加快高档优质湘米原粮基地、水稻原种扩繁基地建设。积极推行水旱轮作等模式,在目前只种一季稻、排灌方便的原双季稻区,优先发展再生稻。到2020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80万亩和127万吨左右。大力支持神农米业、仙竹米业、金湘米业、湘渌米业、湘泰粮油、炎洣神6家省级龙头粮食加工企业,打造2个具有株洲特色的大米区域品牌,进一步提高区域品牌大米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推进绿色蔬菜产业发展。强化蔬菜设施栽培,选择15个以上蔬菜种植面积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基地、4个以上生产面积在50亩以上的食用菌基地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加强蔬菜规模生产基地冷储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露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或设施连片200亩以上蔬菜生产基地,建设500平方米以上冷藏保鲜库或冷冻库。以蔬菜露地生产面积1000亩以上和棚室生产面积200亩以上蔬菜基地为重点,推广配方施肥,引导农民增施商品有机肥、农家肥、沼渣沼液等,严禁施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改革生产技术,全面提倡合理轮、间、套作,提倡设施栽培。到2020年,全市蔬菜播种面积达到120万亩,城镇专业蔬菜基地面积8.5万亩,设施蔬菜播种面积30万亩,蔬菜年产量达到350万吨,城区主要蔬菜品种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全市蔬菜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达到98%以上。

——推进油茶产业发展。扩大油茶种植面积,延长油茶产业链,通过油茶新造、低改、精深加工、种苗、林下种养、旅游等,将油茶产业打造成为林农增收和林业增效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新造良种油茶林的抚育管理,发展壮大醴陵市金桥油茶合作社基地、恒盛油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基地。在茶陵县枣市镇、界首镇打造中联天地公司万亩基地、在攸县莲塘坳镇打造天华公司万亩基地、在醴陵市船湾镇打造金鼎公司万亩基地。做大做优红星盛康、金桥、金紫峰等知名油茶品牌。到2020年,新造油茶林15万亩,改造低产低效油茶林50万亩。

——推进茶叶产业发展。以“茶祖在株洲,茶源始三湘”的茶祖文化为推手,加快发展“生态、绿色、有机”茶叶。以“株洲红茶”为统领,确立茶陵、炎陵等县市区为株洲茶产业主要功能区,实现以优质红茶、绿茶为主,辅以白茶、花茶等多茶类协同发展。到2020年,建成优质、高效、生态茶园10万亩,实现总产量1万吨,综合产值10亿元。重点培育1-2个在国内市场有影响力的名优品牌,扶持一批现代化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示范企业(合作社),培育1家过亿元的茶叶龙头企业、1个上规模的茶叶专业市场。

——推进特色养殖产业发展。依托唐人神、龙华农牧、攸县桑草猪等产业龙头,推进生猪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大力扶持炎陵白鹅、茶陵黄牛、攸县麻鸭、醴陵黑山羊等地方特色养殖。到2020年,全市出栏生猪500万头,总产值100亿元,炎陵白鹅、攸县麻鸭分别出笼240万羽、400万羽,茶陵黄牛、醴陵黑山羊分别出栏10万头、60万只。大力发展渔业生态养殖和水产健康养殖,到2020年,全市生态渔业养殖面积达5万亩,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15家,省级渔业休闲示范基地达10家。

——推进特色水果产业发展。在提质传统水果产业的同时,加大对时鲜水果的发展力度。炎陵县重点发展黄桃、奈李、猕猴桃等;茶陵县重点发展脐橙、杨梅、枣等;攸县重点发展早熟梨、李等;醴陵重点发展瓜蒌、西甜瓜等;株洲县、城区重点发展葡萄、草莓、蓝莓等休闲水果。到2020年,全市水果面积发展到50万亩,总产量45万吨,总产值15亿元。

(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行动

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促进产业兴旺的意见》,积极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生产+加工+科技”模式,充分发挥园区产业融合、农户带动、技术集成、就业增收等功能作用,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按照“一年有起色、两年见成效、三年成体系”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创建100个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10个农产品加工园。

1、加快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示范基地建设。建立“省市县共建、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支持创建特色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符合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需求的省级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示范基地(示范片)。各县市区要加强规划引领和机制创新,按照全产业链思路,以加快形成有效优质供给为目标,突出优势特色重点产业,科学布局优势农副产品供应基地。到2020年,争取创建7个省级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示范基地(示范片)。并以省级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示范基地为重点,支持创建1个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2、加快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建设。重点规划建设一批规划布局合理、要素有效聚集、产业体系健全、科技含量较高、物质装备先进、运行管理机制灵活、综合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各县市区制定特色产业园发展规划,突出主导产业,积极配套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园、新品种新技术实验基地、沼液废弃物循环利用、物流点、创业就业点等,实现基地集中连片、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完善基地排灌设施、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推广应用钢架大棚、喷滴灌、温湿调控等先进设施,以完善的基础设施吸引投资者进入。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致富的作用,园区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各县市区出台专门支持返乡回乡创业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每年开展全市“十大农业特色产业园”评选活动,并对评选出来的“十大农业特色产业园”给予重点支持。到2020年,力争建成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100个。

3、加快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建设。以现有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为基础,发挥资源比较优势,不断强化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园区功能,突出园区特色,建设一批有规模、有竞争力、特色鲜明、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高标准农产品加工园区。大力推进攸州工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争创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重点推进茶陵县汇才、株洲县朱亭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建设分级、包装、储藏、保鲜、烘干、配送等设备设施,重点提升畜禽、水产、粮食、蔬菜精深加工水平,促进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增值。支持农产品产地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施,加快适应市场需求的冷藏库、产地预冷库、流通型冷库建设,积极培育引进一批实力雄厚的冷链物流企业。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建设10个以上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实现优势企业向园区集中。力争每个县市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建设用地100亩以上。

(三)农业品牌建设提升行动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农业品牌顶层设计,加大农业品牌扶持力度,树立株洲农业品牌形象。到2020年,全市打造各层级农业品牌300个,其中,市级以上区域公用品牌10个、企业品牌40个、产品品牌50个、“三品一标”200个,农业品牌总数进入全省前列,实现农业品牌对农业经济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

1、培育农业品牌体系。着力培育农业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新业态品牌,形成农业品牌体系。在炎陵黄桃入选“湖南省十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的基础上,争取株洲红茶、茶陵黄牛、炎陵白鹅、攸县香干、醴陵蔬菜入选“湖南省十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市一级重点打造茶叶、生猪、油茶三个全市性的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县市区一级重点围绕县域特色产业,打造一批区域性公用品牌。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在唐人神集团入选“湖南省十大农业企业品牌”的基础上,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档升级,3年内推进1家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上市,申报创建1个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新增省级龙头企业10家以上。推进产品品牌建设,积极申报“三品一标”、省(市)长质量奖、省市名牌产品,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1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推进新业态品牌建设,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打造环城休闲农业产业带。

2、加大农业品牌营销力度。在确保农产品品质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产品品位,挖掘炎帝、茶祖等农耕文化,讲好品牌故事。加大农产品包装、推介力度,拓宽农产品市场。积极参加国、省“十大农业品牌”等评选活动,市本级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株洲市十大农业品牌”评选活动。利用各类媒体、互联网进行农业品牌宣传,扩大株洲品牌农业的影响力。

3、建立农业品牌激励机制。出台品牌农业扶持政策,对发展品牌农业的经营主体,在基地建设、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加大农业品牌建设奖励力度,对2018年及以后获评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十大农业品牌”称号,成功晋升为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国家部委授牌的新业态品牌,以及获评国家级农产品品牌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农产品品牌及市级龙头企业的给予5-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给予2-4万元奖励。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行动

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现代农业“十企百社千户”工程,整合资金资源,完善扶持机制,加大服务力度,新增5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并通过贷款贴息、信用担保、保费补贴等方式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10亿元以上,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株洲现代农业产业集聚发展的主力军。

1、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引进高端人才,不断壮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市一级每年重点支持10-20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每个县市区每年重点支持2-3家龙头企业。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的模式,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对产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开展“株洲市十佳龙头企业”评选活动。到2020年,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过10亿元企业达到10家以上,过50亿元企业1家,过100亿元企业1家,全市农产品加工产值过800亿元。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扩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专项行动,2018年底之前完成“空壳社”“翻牌社”“僵尸社”的清理、注销和依法退出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章程,依法建立组织管理机构,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扩面,并按产业链、价值链组建联合社。每年新增社员过50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以上,每年评选50个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授牌。到2020年,全市创建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0家以上。有效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让农民分享农业产业链增值收益。

3、推进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引导和鼓励种养殖大户向家庭农场发展,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加强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场创建,每年评选30个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并授牌。到2020年,全市年产值过100万元的家庭农场达到500个以上,进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达到1000个以上,每个县市创建一个家庭农场示范乡镇。

(五)开放强农推进行动

坚持农业“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全面对接省内外、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业开放发展水平。

1、大力推动农业“走出去”。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和“湘品出湘”工程,推动我市优秀农业企业、优质农产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龙头企业集团。实施好国家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抓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2018年,帮扶湖南湘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县)登录“同线同标同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创建炎陵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黄桃)。2019年,支持创建茶陵县生猪出口示范基地和炎陵县白鹅出口示范基地。2020年,支持创建茶陵县、炎陵县茶叶出口示范基地。推进海关通关、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深入开展打击农产品走私综合治理行动,优化农产品进出口政策环境。到2020年,全市销往省外的农产品超过50亿元,其中境外5000万美元。

2、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按照“立项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积极推进涉农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围绕“产业项目建设年”、省“5个100”工程、市“五个一”活动,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引进一批涉农好项目、大项目。积极对接“500强”企业、行业龙头和上市公司,参加“沪洽周”、“港洽周”等招商活动,做好项目宣传策划和引进工作。全市每年开发包装农业特色招商引资项目10个以上,合同引资15亿元、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

3、着力抓好农产品展示展销。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会展、展销、节会活动,搭建农产品展销展示平台。组织农业企业参加中国中部(湖南)农博会、“茶博会”、“食博会”、“食餐会”等展会活动。举办好2018第十五届国际茶文化研讨会。大力开展农业节庆活动,围绕产业发展形成一批具有株洲特色和影响力的农业节庆品牌。加快农旅融合步伐,让旅游地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鼓励品牌企业以大中城市为主阵地,以车站、港口、机场为节点,建设连锁店、专卖店等品牌营销宣传窗口。每年组织和参与2次以上农产品展销节会活动。

4、扎实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培育农业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和引导我市涉农企业建设农业电商平台,与第三方电商或者物流企业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销售,力争到2020年,打造12家全国知名的农业电子商务企业。推进互联网技术在农产品电子商务编码管理、包装标志、仓储、冷链、物流等环节的应用,力争每个县市建设一个农村电商物流园。推进农村“信息化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加快醴陵市省级农村信息化进村入户工程示范县的创建,力争3年内实现全市行政村全覆盖。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示范园建设,到2020年,打造10个“互联网+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30个蔬菜、水产等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点。

(六)绿色发展深化行动

大力推广“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绿色生产技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1、推广绿色生产技术。

2、扩大绿色农产品供给。

3、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惠企政策概要

 

二、惠企政策文件(节选)

 

1、中国制造2025

 

《中国制造2025》,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

一、发展形势和环境
  (一)全球制造业格局面临重大调整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正在引发影响深远的产业变革,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和经济增长点。各国都在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三维(3D)打印、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取得新突破。

全球产业竞争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我国在新一轮发展中面临巨大挑战。我国制造业面临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双向挤压”的严峻挑战,必须放眼全球,加紧战略部署,着眼建设制造强国,固本培元,化挑战为机遇,抢占制造业新一轮竞争制高点。

(二)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制造业发展面临新挑战。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强化,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不断上升,投资和出口增速明显放缓,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难以为继,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刻不容缓。形成经济增长新动力,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重点在制造业,难点在制造业,出路也在制造业。

(三)建设制造强国任务艰巨而紧迫

建设制造强国,必须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战略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创新驱动,制定特殊政策,发挥制度优势,动员全社会力量奋力拼搏,更多依靠中国装备、依托中国品牌,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的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的转变,完成中国制造由大变强的战略任务。


二、战略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重大技术装备的需求为目标,强化工业基础能力,提高综合集成水平,完善多层次多类型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有中国特色的制造文化,实现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历史跨越。基本方针是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

(二)战略目标
  立足国情,立足现实,力争通过“三步走”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

第一步:力争用十年时间,迈入制造强国行列。

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化,制造业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制造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掌握一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优势领域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

到2025年,制造业整体素质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员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产业集群,在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

第二步:到2035年,我国制造业整体达到世界制造强国阵营中等水平。创新能力大幅提升,重点领域发展取得重大突破,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优势行业形成全球创新引领能力,全面实现工业化。

第三步: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制造业大国地位更加巩固,综合实力进入世界制造强国前列。制造业主要领域具有创新引领能力和明显竞争优势,建成全球领先的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

 

三、战略任务和重点

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必须凝聚全社会共识,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一)提高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资源链,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创新能力。

(二)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工业基础能力

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以下统称“四基”)等工业基础能力薄弱,是制约我国制造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的症结所在。要坚持问题导向、产需结合、协同创新、重点突破的原则,着力破解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瓶颈。

(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提升质量控制技术,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夯实质量发展基础,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制造业质量大幅提升。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中国制造整体形象。

(五)全面推行绿色制造

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和集约化,提高制造业资源利用效率;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努力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六)大力推动重点领域突破发展

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重点,引导社会各类资源集聚,推动优势和战略产业快速发展。

(七)深入推进制造业结构调整

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逐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布局。

(八)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

加快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大力发展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服务功能区和服务平台建设。

(九)提高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水平

统筹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行更加积极的开放战略,将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推动重点产业国际化布局,引导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2、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8〕35号

 

(一)自2018年起,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制造企业(含央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工作。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补贴,同类装备产品集中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如不连续则按新投保审核。制造企业、保险机构和装备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的项目,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自2018年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的项目,应于下一年3月10日前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原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建〔2015〕82号)、《关于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6〕60号)等现有政策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需附制造企业、用户单位、保险机构分别正式出具的业务及材料真实性声明,以及用户单位正式出具的装备接收证明。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同财政厅(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充分沟通意见的基础上,对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准确性、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本地区项目和企业申请汇总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另附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项目应于2018年5月4日前报送,以后年度投保项目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报送。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7]222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共用新材料,组织编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

保监会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提供货物运输险、其他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

(三)运行机制

1公布承保机构。保监会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明确参与试点的保险市场主体单位名单并公布。

2企业自愿投保。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

3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

4完善优化运行。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专业团队和理赔快速通道,加强新材料保险服务,并不断积累保险数据,优化保险方案,提高企业在新材料生产及应用领域的风险识别和化解能力。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示范条款开展承保业务。

 

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17〕70号

 

第一章 支持重点及对象

第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制造强省“1274”行动计划重点项目;

2、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重点项目;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智能制造、入规企业培育发展等项目;

4、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围绕制造业发展且具有公共属性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5、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或产业示范基地等。突出“创新引领”,对具有专利、研发创新团队、有研发创新投入的企业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或应用条件;

3、有必要的研发创新团队和研发创新资金投入(针对企业项目);

4、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5、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经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2、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3、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4、项目符合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等政策规定要求;

5、项目建设投资额原则上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切块支持项目、智能制造等领域项目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到2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每年度具体支持领域和重点在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奖励(补)、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采取无偿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同一个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次审核确定支持额度,在2-3年内分批安排的方式。同年度同一企业可以同时获得奖励(补)和无偿补助方式支持。

第八条 采取无偿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10%,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附件1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创新,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应用,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予以奖励。

第二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我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含系统)。

第三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具备的特征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技术参数、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集机、电、液、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等特征,并经用户初次使用或企业自制自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第四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200万元及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及以上,关键部件价值每个在20万元及以上;对高性能农业机械、机器人可放宽到每台2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企业应在湖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应符合产业导向,具备自主品牌和合法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先、质量可靠。

第六条  除《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外,申报企业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书、申报推荐表;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及使用。单台设备或核心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套设备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技改等项目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

 

 

 

 

 


附件2

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对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条重点新材料产品指我省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研发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我省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是指新材料生产企业积极研发推广重点新材料产品,应用企业率先批量使用该产品,为该产品的应用推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和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其中,生产企业应是根据相关办法认定的湖南省新材料企业,掌握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应用企业应是在省内率先批量使用重点新材料产品,并与生产企业开展长期稳定的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合作的应用示范企业。

第四条  项目申报时,应由生产企业或应用企业牵头,生产企业与应用企业联合申报。

除《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外,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应用企业牵头申报的由应用企业提供);认定重点新材料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市级及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市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等。

除《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外,应用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生产企业牵头申报的由生产企业提供);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采购合同和首批次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第五条  奖励标准。奖励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比例或定额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按照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具体比例综合重点新材料产品的技术创新水平、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等因素确定,单个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首批次销售额的50%,最高奖励500万元。首批次销售额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对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新材料产品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资金下达及使用要求。奖励资金下达给项目申报的牵头企业(生产企业或应用企业)。奖励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技改、生产、新产品试用及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项目申请单位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资金使用单位须配合财政、经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附件3

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重大产业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支持《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行动计划》方向以及制造强省建设领域内的其他新型产业形态重大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奖补范围包括:

1、符合《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行动计划》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原则上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

2、制造强省建设领域内的其他新型产业形态重大项目,如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的重大技术改造、新建项目等;

3、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除《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外,申报奖补的项目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开工前办理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2、项目按要求办理了环保等相关手续;

3、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际到位投资情况和项目评审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5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

认定管理办法

 

一、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

(三)企业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四)企业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实现生产效率提升(20%以上),运营成本降低(20%以上)、产品研发周期缩短(30%以上)、产品不良品率下降(20%以上)。

(五)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依法注册,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了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申报车间3年内智能化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该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在本省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车间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实现生产效率提升(20%以上),生产成本降低(20%以上)、产品生产周期缩短(30%以上)、产品不良品率下降(20%以上)。

上报国家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从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中推荐;对每年新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州)对新认定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给予支持。

 

 

 

6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1、鼓励企业保的新材料,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绿色产品的通用评价方法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GB/T32611),评价要求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32163)。

2、绿色园区。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发绿色产品、主导产业创建绿色工厂、龙头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实现园区整体绿色发展。

3、绿色供应链。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优先选用绿色工厂为上游产品供应商,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实现企业链式绿色发展。

 

二、实施程序

1、确定创建单位。具备创建基础和条件的企业、园区,对照工信部发布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制定本单位创建工作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或省直管试点县经信局提出创建申请。市州经信委或省直管试点县经信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上报的企业、园区创建方案进行审核,筛选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园区,确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创建单位,发布年度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

2、省级评估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园区,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颁发“湖南省绿色工厂”、“湖南省绿色产品”、“湖南省绿色园区”、“湖南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牌匾。

3、推荐国家示范。省经信委于每年11月底前,从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园区,向工信部推荐申请成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三、年度计划

2019年,评估确认25家绿色工厂、3家绿色园区,制定2个地方性绿色制造标准。

2020年,评估确认25家绿色工厂、3家绿色园区,制定2个地方性绿色制造标准。

 

四、支持政策

加大支持力度。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等有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和园区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

 

7、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军民两用核能、航空、航天、爆破器材、光电信息、特种材料、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精细化工、船舶等列入省军民融合优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等;

(二)支持长沙航空工业园、株洲航空产业园、湖南航天科工城、长沙光电信息产业园、长沙工程机械产业园、长沙特种材料工业园、益阳轻型特种装备产业园、湘潭工程机械产业园、湘潭汽车产业园、平江工业园、望城卫星应用产业园等列入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平台建设;

(三)军民两用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重点项目(不包括基建);

(四)军工行业人才培训;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股权投资的方式,用于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  无偿补助主要包括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补助、贷款贴息。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注册且纳入军工行业统计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发生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完善,领导班子得力,并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项目预期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的实施符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的原则,既能确保军工能力建设,满足军品“高、精、尖”的要求,又能推动民用产品上档次;

(六)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且能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较好。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

(三)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8、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财企〔2017〕11号

 

第一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支持工业领域传统产业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实施转型升级技术改造。

2、工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企业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3、工业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工业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新产品推进和专利转化推进项目,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4、工业转型升级相关规划编制等专项工作。

5、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原则上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

4、配合财政、经信、统计等部门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和情况。

第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在申报前一年度内已经完工。

2、节能量奖励项目必须年节能量在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3、合同能源管理奖励项目要求年节能量在5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已开工建设。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

第六条  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其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项目实际到位贷款额度、项目技术水平、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原则上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附件1

湖南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工信部和省经信委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型”工业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再制造试点、节能环保示范、资源综合利用示范等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二)节能量。工业企业实施的年节能量在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能量系统优化项目,总额定功率在1000千瓦(含)以上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单个项目或多个打包项目)标准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清洁生产。纳入省经信委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奖励。对工信部当年认定的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对省经信委当年认定的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30万元。

(二)节能量奖励。对当年完工建设的节能项目,根据省经信委审核认定的节能量(电机总额定功率),按照200元/吨标准煤(200元/千瓦)给予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清洁生产项目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经信委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项目,结合项目投资额和审核验收结果,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

 

附件2

湖南省工业领域技术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经信委按照《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湘经信产业〔2015〕373号)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经信委按照《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信科技〔2014〕197号)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双百”项目。列入省经信委发布的《百项重点新产品推进计划》或《百项重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并按照《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办法》验收合格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从下一年度开始,分两年下达。

(三)“双百”项目奖励。对当年验收合格的“双百”项目,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

 

 

9、株洲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试行)

 

一、加快智能制造人才培训

鼓励优势企业或学校在我市设立培训机构、创建智能制造人才实训基地。

 

二、加强智能制造体系建设

支持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组建智能制造推进中心、智能制造研究院、智能制造检测中心等平台,为我市企业智能制造推进提供服务。

指导组建智能制造产业联盟,促进资源整合,推进技术交流与合作。

组建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智能制造专家库),为全市智能制造相关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遴选发布一批具备较强诊断评估能力、整体设计能力、解决方案提供能力及有成功经验的智能制造服务商,引导其为全市企业智能化转型提供技术支撑。每年对服务商专业服务能力、服务绩效进行年度考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服务商通过媒体宣传推介。服务商名录年度动态调整。

 

三、促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

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水平诊断评估。企业委托智能制造服务商围绕技术、管理、生产、质量等环节开展诊断评估,诊断评估完成并经企业验收后,根据企业与服务商的合同和结算凭证,对每家企业给予1-2万元财政补助。

 

  • 推进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工业企业积极争创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车间)。对获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系统解决方案设计

鼓励企业委托智能制造服务商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系统解决方案设计。对于企业采用实施的系统解决方案,按照系统解决方案深度与费用高低,给予企业5—20万元财政补助。

 

六、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含自动化、数据化、网络化)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引进智能制造技术和装备,对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检验检测、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智能化提质改造。

企业对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视生产线投资额度、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给予30-50万元补助。

中小企业在关键工序使用单台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的,视单台设备采购价格给予采购企业一定比例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企业采购本地生产和研发的智能装备,可享受不高于当年备补贴50%的奖励。

单台设备应用于生产线的,不重复补贴。

一、惠企政策概要

 

二、惠企政策文件(节选)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支持方向及重点

1、支持方向。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围绕打造文化创意基地、聚焦补齐发展短板、助力制造强省建设,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研发设计、检测检验、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适当支持有利于促进服务创新项目。

2、支持重点。上述领域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园区)及项目:(1)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及省级以上产业园区范围内符合支持方向的产业项目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2)纳入全省“五个100”、服务业“双百”工程的服务业重点项目;(3)有利于促进服务业业态、模式、技术、产品等创新的示范项目;(4)与“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密切相关的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1、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2、补助标准。(1)直接补助,金额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不高于1000万元。(2)贷款贴息,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申请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本次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贫困地区符合支持方向和重点的集聚区(园区)和项目总投资额可适当降低;

2、集聚区(园区)符合支持方向,发展态势良好,主导产业特色鲜明,项目方案清晰;

3、项目单位为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4、已履行必要的审核(备案)等相关手续;

5、建设资金有明确的落实渠道,能够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6、项目已开工并完成了一定数量的投资额,一般2年内能建设完成;

7、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创新引领及示范带动作用;

8、同一项目(含主要建设内容基本一致的项目,以及从某一已支持项目中分拆出的子项目),近三年内无多头、重复和连续申报情形。

(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申报项目需提供《2018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以省级示范集聚区及省级以上产业园区进行申报的,由园区编制总体方案),同时,方案中提出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以“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区域进行申报的,需提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区域实施方案;

2、项目申报单位(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湘江新区经发局、财政局,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申报文件、申报项目汇总表、申报承诺函;

3、项目提供的其它材料: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盈利性组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项目立项时要求进行环评、能评的,应提供环评、节能报告复印件;

(3)企业近一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非盈利性组织和新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4)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其中:银行贷款,需附银行贷款合同;企业自筹资金,需附银行或相关机构资产证明;完成投资,需附实际发生主要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合同等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付息凭据复印件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数量。各地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严格按照今年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和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好集聚区(园区)、项目筛选和申报工作。

1、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直接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

2、省属单位项目(指省直部门直接管理编制序列内的单位申报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市州本级及所辖区县市项目、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及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向所在市州发改委、财政局提交有关申报资料;市州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集聚区(园区)、项目进行排序后,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湘江新区集聚区(园区)及项目由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并联合行文上报。

 

 

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一条  现代服务业资金的使用遵循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服务业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三)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

(四)服务业人才培训、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五)服务业重大活动和重大课题研究;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三条  申报现代服务业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二)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等社会信用,无不良记录。

各具体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提供的资料在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发改委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现代服务业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年度资金预算规模、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审核确认后,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两家名义报省政府审定。

(二)省发改委在省政府审定现代服务业资金使用计划后3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现代服务业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申报通知同时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

(三)中央在湘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各市州、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省财政省直管县市发改委(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并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报送的文件应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省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市发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负责把关,并提交承诺函。项目单位直接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一、惠企政策概要

(一)奖补资金惠企政策概要

 

(二)降费减负政策概要

 

二、惠企政策文件(节选)

(一)奖补资金惠企政策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

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2018〕55号

 

、引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

(一)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总部(含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在其首次缴纳税收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的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支持。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骨干龙头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动态滚动支持。

1. 龙头企业发展奖励。对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或全国软件百强的盈利企业给予奖励,进入前2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进入21—5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进入51—10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相关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企业的奖励不影响企业申报项目。

2. 骨干企业项目支持。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30%的骨干企业,视其项目投入、规模、增速、经济贡献、就业等因素,给予100万—50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

3、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支持。对上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50%的中小微企业,视其项目投入、规模、增速、经济贡献和就业情况,给予30万—15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对于获得天使轮投资和风险投资的企业,视获得投资额度可提高支持力度。

(三)大力培育物联网、大数据专业服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物联网、大数据专业服务企业,可以比照享受《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湘财企〔2017〕17号)相关政策,所需奖补资金从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鼓励省内已有企业剥离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业务成立新的专业化服务支撑企业,鼓励制造企业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企业合资合作成立新的专业化服务支撑企业,实现融合发展。从省内已有企业剥离或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资合作新设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公司,实缴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实缴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可获得200万元。

 

、鼓励创新创业

(一)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新认定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对承担国家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经评估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资金补助。

(二)优化创新创业支撑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生活交通服务便利的城市区域、大型制造业或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以“区中园”“园中园”等多种形式建设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创业孵化园(或众创园)。

(三)大力扶持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省经信委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委网信办,每年确定3—5个带动性或基础性强或属新兴优势产业链补链强链的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高于项目技术开发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可获得500万元。

(四)大力推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与工业、农业、服务业领域的优势产业深度融合。大力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助力“互联网+扶贫”。围绕制造强省建设,重点推进制造业与移动互联网深度融合示范工程,大力发展新型生产模式,积极培育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对深度融合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技术开发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可获得200万元。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强化产业集聚区建设。强化省、市、园区三级联动机制,按“一区多园”的模式联合建设长株潭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努力把“马栏山”打造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网络信息产业集聚区品牌。鼓励战略投资者参与集聚区及其产业园的建设经营。

(二)进一步规划布局省级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园,提升园区集聚功能。对于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规模10亿元以上、且增长30%以上的省级园区,根据其规模、增速、投资强度及经济贡献等因素给予一次性5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园区、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应用测试、云服务、数据中心、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等公共资源平台,持续完善平台支撑功能,省本级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进一步促进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向专业化、网络化、一体化升级。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将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和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并在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中给予重点支持。

(二)大力支持专业人才住房保障。面向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集聚区、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定向开发限价商品房,所在地政府在土地和报建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产业集聚区(园区)建立专业人才服务平台,统一组织开展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团购商品房。

(三)大力支持技术创新创业团队。团队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的,每年遴选5—10个优秀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加大人才教育培训力度。

(五)鼓励在湖南组织召开有影响力的国际或全国性的互联网、大数据专业性会议或交流活动,视会议或活动规模、影响力等给予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鼓励投资融资

(一)积极鼓励创业投资。规范省移动互联网投资基金运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股省移动互联网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出资额度,可以将省级政府出资应享有的超过基准收益部分让渡给社会资本。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投资到位后三年内任一年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获得200万元。

(二)加大增信增贷扶持。政府投资设立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各地政府投资设立的担保公司开展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对在A股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企业的奖励不影响企业申报项目。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

 

、奖补条件、标准、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分4大类,分别为购置奖补资金、“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含公告奖励、销量奖励、运营奖励)。

(一)奖补条件

1、对在湖南省内购置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要求提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在湖南省内入户上牌使用、各项使用手续完备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客车产品,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资金支持。

2、对14个市州、试点县市2018年(含)以前新能源公交车占当年公交车保有量的比重达到85%(含)以上的,给予“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支持。

3、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考核任务的各市州政府给予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国家和省级奖补资金支持。

4、对研发新能源汽车整车、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且产销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内企业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

5、对在湖南省内集中推广新能源汽车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企业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

(二)奖补标准

1、对购置使用新能源客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对一次性购置30辆以上新能源客车且用于租赁运营的非公交单位,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

2、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

3、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专用车的,通过给予放宽限行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4、综合考虑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普及率、推广时间等因素,对14个市州、试点县市“绿色公交”推广工作,给予每个市州县最高不超过8000万的推广奖补资金(具体奖补标准见附表3)。

5、根据《2016-2020年湖南省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省推广办逐年对各市州进行考核,对完成推广考核任务的市州,给予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并按任务完成情况分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奖补标准见附表4);未完成推广考核任务的市州,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6、省推广办根据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新产品研发及运营情况,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具体奖补标准见附表5产业发展省级奖励资金“公告奖励”和“销量奖励”部分)。

7、省推广办根据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集中推广情况进行考核,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见附表5产业发展省级奖补资金“运营奖励”部分)。

(三)奖补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

1、中央、省级财政购置奖补资金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发放对象是14个市州、试点县市本级政府,资金统筹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建设。

3、产业发展省级奖补资金发放对象是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经营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市场推广,促进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积极创新,提升技术,降低成本,加速拓展市场;促进运营企业积极发展分时租赁、专车运营、出租车运营等集中推广新模式。

4、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发放对象是省直党政机关和各市州政府(不重复发放),可用于奖补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者和运营者。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推广应用工作。

 

、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一)购置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凡在省内购买省内上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由省内生产企业或关联单位(生产企业不在省内的)每半年提交一次清算报告,包括符合政策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行驶证、牌照信息和车辆技术参数等),再由注册所在地市州县经信、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等部门审核清算结果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二)“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采取推广达标一个奖补一个的拨付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市州、县政府,由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厅等部门审核清算结果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州政府分别汇总、初审省直党政机关和各市州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等),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地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审核清算结果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四)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半年提交一次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文件、销售合同、发票、行驶证、牌照信息和车辆技术参数等),通过注册所在地市州县经信、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执行期限

本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生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其中,“绿色公交”推广活动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报请省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奖补政策。

 

 

附表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央、

省级财政奖补标准

 

 

附表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省级奖补标准

 

 

3、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基金投入、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基金投入、股权投资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供公益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基地仪器设备设施购置和软件开发、购置,提升服务能力。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配合“135”工程优化园区经营环境,支持园区的信息查询、公共检验检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教育培训、工业物流仓储、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主办的重点展会的展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单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专业化发展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特色化发展项目。支持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行业或企业特色产品的技改项目。

(三)提升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现代管理技术手段在财务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开拓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四)提升创新能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其他促进创新创业的小型微型企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支持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申报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单户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开展担保和再担保服务,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收费、规范经营行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采取业务补助、资本金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一)业务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企业单户1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下,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担保总额的0.2%、0.5%、1%给予补助。

业务补助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全省分三类地区确定不同补贴系数:一类地区(长株潭及其所辖县市)补贴系数为0.8,二类地区(衡阳、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娄底及其所辖县市)补贴系数为1,三类地区(湘西、张家界、怀化、邵阳、永州及其所辖县市,以及一、二类地区中的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补贴系数为1.2。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05%给予补助;企业单户1500万元(含)-500万元和5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比例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1%和0.2%给予补助。

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业务补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在各地设立办事处的省级担保公司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业务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二)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进行代偿分担时,代偿补偿资金账户按代偿额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同样的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帐户。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项目。

 

4、株洲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奖补政策

 

一、推广应用目标

2017-2020年,全市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合计15300辆,每年的推广数量依次为2400、3000、4200、5700辆。

 

二、奖补类别、标准、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设购置奖、产业发展奖两大类。

(一)购置奖

1、补助对象。市级财政购置奖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销售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补助产品。推广应用市级补助的产品要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株洲市区域内购置、上牌并在市内正常运行(营)、各项使用手续完备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和专用车产品。用作租赁的新能源汽车需租赁企业提供具备租赁运营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3、补助标准。

(1)、对购置使用新能源客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给予市级财政购置奖补。

(2)、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5%给予市级财政购置奖补。

(3)、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专用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40%给予市级财政购置奖补,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辆。同时,给予放宽限行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各县市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可参照市补贴政策由各县市进行补贴。

4、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补助按季度清算,每季度第一个月,在市内上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由生产企业或关联单位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推办”)申报上季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各企业需将当月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及数量报新推办汇总),新推办在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资料进行初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批后拨付资金。申报资料包括: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推广应用类);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推广应用类);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自算表;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车辆买卖合同、发票、行驶证、动力电池组产品编码照片等复印件;

(6)推荐车型目录(申报车型所在批次)、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电池回收处理证和说明材料;

(7)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公共领域);

(8)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确认表(私人领域);

(9)租赁领域新能源汽车情况统计表(申报车辆为租赁运营车辆的需提供)。

(二)产业发展奖

1、奖励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发放对象是株洲市区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促进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创新、提升技术、降低成本、加速拓展市场。

2、奖励标准。

(1)新车型研发奖励。企业新研发且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车型,该公告车型本地生产并形成一定销量规模(新能源客车100辆、新能源乘用车500辆、新能源专用车100辆)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基础车型基础上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至少有一项发生变化的扩展车型,销量规模达上述标准后按照基础车型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销量上台阶奖励。企业生产并形成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同比提升明显的,每年给予一次奖励。其中,新能源客车、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专用车比上年度分别增加1000辆、5000辆、500辆,分别奖励200万元。

3.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企业通过注册所在地经信局、财政局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市新推办组织发改、科技、经信、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申报资料包括:(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产业发展类);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新车型研发、核心零部件研发及引入已有车型本地生产奖励提供:产品强制性检测报告、产品技术水平说明材料、产品销售合同、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新车型研发、引入已有车型本地生产)、储能装置及驱动装置情况说明(扩展车型研发)、专利证明(核心零部件研发)、国补资金填报系统中导出的推广应用资金清算汇总表(新车型研发、引入已有车型本地生产);

(4)销量上台阶提供: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国补资金填报系统中导出的推广应用资金清算汇总表。

 

三、执行期限

本方案补助及奖励政策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生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对于2016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2015年株洲市补贴标准的80%执行。

 

 

附表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市级财政奖补标准

 

5、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市(州)发展改革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两份)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果,择优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二章  运行评价

依据《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市(州)发展改革委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评价结果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发展改革委通报评价结果。

 

 

 

6、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  认定
  •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少于2亿元。

(二)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拥有相对固定和独立的研究开发场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并维持为有效状态。

(三)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队伍,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稳定。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和质量品牌建设,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市州经(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副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州经(工)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当年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核查、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统筹平衡,择优认定。

(四)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颁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二章  评价

第四条  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五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全面停产1年以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

4、上报的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弄虚作假。

7、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省科技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

  (六)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发现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四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其新系统,经应用推广,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授予以学科、技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围绕科学技术前沿问题或者行业产业重大技术问题,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团队。

第七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与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其培养人才,取得特别显著成效的;

  (三)参与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八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1项,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每次不超过5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不超过4项,均可以空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总数每次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为2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奖金为100万元。

  省科技奖奖金标准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省科技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科技奖获奖情况载入获奖人员档案,作为对其工作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8、关于申报2018年度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要求和支持重点

  一是属于我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发展规划纲要和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要求;二是与产业紧密结合,能实现产业链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的重大突破及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力求突出“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成果、新产业,立项意义重大;三是以企业为主体,由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势企业牵头申报,联合高校或科研机构实施,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对接芙蓉人才计划。

  优先支持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5%以上的企业、优先支持芙蓉人才计划高层次科技人才承担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拟突破重大技术须为当前制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具有前瞻性、示范性和引领性。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预期经济效益显著。

  (2)本专项分为重大核心技术项目、关键共性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类。其中:

①如今年申报重大核心技术项目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则必须属于我省确定的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含磁浮)产业链、工程机械产业链、碳基材料产业链、先进储能材料及电动汽车产业链、新能源装备产业链、人工智能及传感器产业链、航空航天(含北斗)产业链等7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范围。

②如今年申报关键共性技术项目则必须符合规定的目录范围。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在省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经省推新办组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年度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近3年内至少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或者3项及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4)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须超过3000万元。符合政策要求的投资额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生产线建设费用、设备购置安装费用等,与项目相关的人员支出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

  其中,对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8日已完成3000万元投资额的,予以优先支持。对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预计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并向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共同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湖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本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投资保函的,予以择优支持。

  (5)无相关研发基础和条件、不符合节能减排导向、已规模化量产与产业化、无实质创新研究内容、单纯扩产能的项目均不纳入项目支持范畴。

2、此外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还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重大核心技术项目和关键共性技术项目要依托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有明确的技术攻关目标,通过掌握核心和共性技术以加快形成高端产品和新兴产业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的成果在省内优势企业或骨干企业转化,预期经济效益显著。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转化的科技成果应是2015年以来,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省科技重大专项获得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科技奖励一等奖成果。

 

9、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湘政办发〔2017〕77号

 

(一)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1、建立政府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培植省内科技创新力量,争取国家层面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在湖南的战略布局,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湖南科技创新的支持。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新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关键任务,省级财政在科技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2、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加强财政性科技投入资金的统筹管理。按照财政资金来源渠道、总量和管理使用主体不变的原则,对现有部门和单位资金中用于研发经费投入的部分进行整合,不断提高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研发经费。增加政府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比重。各级财政安排产业扶持和科技类的专项资金,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研发投入。对高校、科研院所非政府资金部分的新增研发经费投入,统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研究项目。各级财政要逐年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经费保障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应将新增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投入。

3、明确政府研发投入重点方向和领域。加强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方向引导。各类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关键研发执行主体。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聚焦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人工智能、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技术、现代农业、人口健康、资源与环境、文化创意、公共安全与应急、现代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促进企业"小升规"。按照《湖南省促进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奖励实施细则》要求,2017-2020年全省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0户以上。对完成任务的市州进行奖励。引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引进一批跨国公司,做强一批有一定优势的重点企业,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成长性好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市县各级政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的市县,统筹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2、支持企业新建研发机构。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研发机构的达到16%以上。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质检中心,由省级财政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0万-100万元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在湘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省级财政通过科技相关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加强研发项目落地转化。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鼓励企业承接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研成果,鼓励相关机构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平台,对落地省内的项目提供创新技术市场定价、融资、交易等全方位一体化优惠金融服务,投资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在投资额的10%以内择优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3、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从2017年起,省财政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经费投入新增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建立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大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产学研结合专项、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等科技类专项,原则上要求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对没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1.3%,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

(三)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基础作用。

1、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活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各相关部门应统筹经费,根据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及科研业绩,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高校及有较强实力的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建立统一的科研设施仪器、检验检测技术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积极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检验检测机构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和共享,对开放共享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补贴。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前沿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培育,纳入长株潭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按照科研经费实际支出的60%,最高给予顶尖人才1000万元、杰出人才500万元、优秀青年人才300万元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经费支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顶尖人才创新团队最高1亿元、杰出人才创新团队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2、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引导企业自主选题,在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疗机构设立校企、院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对符合政策条件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按企业到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加快产学研科研成果产业化,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对建立了独立市场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性后补助。促进科技成果技术合同交易。严格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按技术交易额比例进行双向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最高分别为80万元(对技术输出方)和100万元(对技术受让方)。

 

 

10、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认定

第一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二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1日。

第三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所在的企业在株洲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没有经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认定或国家、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二)企业必须是株洲市同行业的优强企业,有较强的技术竞争优势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有效专利不低于3项,并已进行成果转化,近三年内至少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

(八)企业在两年内(受理截至日期向前两年)无经营违法或生产安全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当地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申请报告》和《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表》;

(二)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当年申报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复核;

 (四)依据核查结果,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评审;

(五)市经信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核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每年择优确定3-5家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六)市经信委对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发文公布,并颁发《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牌匾;

第五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结果从株洲市经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布。

 

  •  评价

第六条  市经信委依据《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对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应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第七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应于评价年度的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当地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评价材料包括《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表》和《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数据初审。县(市)区经信局(产业局)对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评价年度的5月15日前上报市经信委(一式两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经认定的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评估确认。市经信委对核查结果和评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确认。

第八条  株洲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券、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11、株洲市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株政办发〔2018〕16号

 

1、建立政府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2、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加强财政性科技投入资金的统筹管理,不断提高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研发补助经费。对新承接国家、省科技重大计划项目任务的单位,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获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高校、公益类机构非政府资金部分的新增研发经费投入,统筹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由承担单位自主安排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研究项目。

3、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按照小步快走的原则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新建研发机构的分级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等),在批准组建后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所在县市区相应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4、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强度。每年选择一批中型骨干企业开展研发经费管理提升试点,不断提升企业研发投入绩效;市财政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增长较快的重点企业和县市区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地区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5、引导企业规范研发投入归集。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快的企业,对上年度没有完成R&D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6、强化金融支撑作用。设立10亿元的株洲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投贷保补联动模式,加大对早中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转变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报废补贴、后补助、绩效奖励等多种投入方式,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

7、鼓励众创空间以设立种子基金或与其他投资机构紧密合作方式,为入驻科技型项目提供股权投资服务,按照实际股权投资额度,市财政给予投资机构20%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8、促进科技成果转让转化。建立株洲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鼓励科技成果采用协议定价、挂牌转让等方式交易。对国内领先、世界一流,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创新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进行产业化,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9、推进科研设施资源开放共享。

10、落实财税激励政策。重点围绕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尤其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通过定期宣传、分类培训和试点示范等形式,切实引导企业用好用足相关优惠政策。

 

 

12、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支持团体或企业参加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70%。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支持标准为每个企业申请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最高限额30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增加15000元,最多支持三个展位即60000元。团体公共布展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合、桌椅、照明)支持标准为每个企业申请一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3000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增加1500元,公共布展费合计支持金额不超过展位费支持金额的10%。

(二)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进行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及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ca.gov.en查询)进行认证,且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认证咨询培训等费用的70%,且最高限额30000元。

(三)产品认证。对企业进行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费用及其他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给予支持。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相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且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的70%,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费用最高限额支持100000元,其他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最高限额支持30000元。

(四)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进行境外专利申请的代理费给予支持。境外专利申请应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且须在申请境外专利结束并取得境外专利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境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的70%,最高限额30000元,不支持咨询等费用。

(五)商标注册。对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给予支持。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按商标注册费用的70%给予支持,最高限额20000元,不支持咨询服务、年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基本条件

1、企业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底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团体项目组织单位必须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参加活动的企业在5家以上(含5家),并符合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使参加活动的企业受益,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再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4、必须在项目发生当年申请资金支持,且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70%。

 

 

13、株洲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2017-2022年)

 

第一条奖励项目落地

1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点生产经营性项目,对履行协议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投产实现税收的,按其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自投产当年开始按前3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含用地等综合性奖补)。

2对主机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从新引进配套企业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中支出15%用于奖励主机企业经营团队,持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

3支持本地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本地企业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的3%—5%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符合株洲.中国动力谷“3+3+1”特色产业体系且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予以“一事一议”支持。对于已享受整体政策打包的、成区成片开发的招商项目,具体政策由总承包商自行确定。

5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现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是指在本市新设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包括增资)(以人民银行现汇为准)。
第二条鼓励技术创新

6、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化项目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或通过股权代持基金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条强化用地保障

7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重点招商项目,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鼓励各地以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四条实行经营贡献奖励

8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市内税收贡献率前30强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个人已纳所得税额的市区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人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所做贡献的30%。

9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台阶时,按企业对应台阶主营业务收入万分之一标准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在株主要负责人,若当年贡献率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值则按奖励标准50%奖励。获奖企业可自筹资金奖励其他班子成员。

10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自营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财政贡献率应高于上一年度,按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1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体育休闲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2对新引进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之后达到2000万、纳税1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等级旅游区(点)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每跨越一个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条发展总部经济
13、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对达到15-20亿元的(含15亿元),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资金支持;对营业收入达到10-15亿元的(含10亿元),按营业收入的0.7%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为两年。企业可拿出不少于1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条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

14、对引进市外客商来株投资兴办工业、服务业、农业产业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2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4%、0.3%、0.2%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0.3%、0.2%,对中介人予以奖励。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及时予以兑现。(国家公职人员不享受中介奖励)

15、对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对中国动力谷建设具有强大支撑作用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亿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中介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6、充分发挥知名企业、院士、专家的招商作用,对引进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院士、专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中介奖励。

条高端人才引进

17、鼓励招商引资与引智并举,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30条措施》及配套政策为新引进企业提供人才支撑。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制度,形成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设立人才专项引导基金,积极引进国际人才与海外留学人才。支持举办企业高层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引进企业急需专家和高层人才。对企业引进的“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补贴,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提供创业资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等待遇。
条附则

18、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且税收贡献度在20万元/亩以上或投资强度在200万/亩以上。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19、对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20、新引进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在本市投资10亿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现金和有形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前2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引进后其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10亿元,每年对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在现汇2000万美元及以上,每年对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21、奖励兑现按市县园区确定的分担比例承担。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2、所有奖励或补贴如在其他政策(含市级和县区级)中已经享受了的,不重复享受。

23、本政策有效期为2017-202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政策措施自行制定本地招商引资政策。遇国、省相关政策调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修订。

 

 

 

14、株洲市促进外经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7—2022年)

一、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以出口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为基数(以海关统计为准),对超基数100万美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3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出口按1~3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支持。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二、鼓励业绩回流与新增“破零”

对新增“破零”或回流实现外贸业绩的企业,进出口额达到10~1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1~3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支持(已享受引进加工贸易制造企业补贴不再补)。

 

三、鼓励开展加工贸易

重点支持发展先进装备制造、航空、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节能产业的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对新引进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实现有进出口实绩的,除省补贴部分外,市给予1~3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配套支持。对本地新增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完成加工贸易实绩的,也按同样标准支持。

 

四、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设立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园区中小企业及园区外企业提供咨询培训、通关报检、退税、外汇核销、融资等全流程外贸服务。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场地租赁费、业务开展给予补贴;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每成功帮助一家企业当年进出口业绩实现“破零”达到10~10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平台自身进出口增量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年度考评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每家给予20~60万元的补助。

 

五、加大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

优先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外贸企业的筹融资,支持银行与担保机构、小贷公司等加强合作,共同做好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服务。采取财政、市投融资公司、担保公司共同出资等方法,设立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资金周转、出口退税垫支等方面的服务。降低担保费率,对为外贸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给予一定补贴。

 

六、提升通关口岸平台

以建设完善“无水港”,建立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式联运、拓展口岸功能为重点,对国际物流中心、配套功能设施项目、电子口岸建设项目、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等实体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保税物流中心产业导向的加工贸易企业和一般贸易企业,根据其进出口实绩,按照其进出口货物分别给予3分人民币/美元、1.5分人民币/美元的物流运费奖励。鼓励和支持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相关新型业态项目,对期货保税交割、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文化贸易和现代物流、现代金融、融资租赁、信用担保、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入驻保税商品交易展示中心商铺,自投产后第一年进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后续年度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押金的,自租赁之日起前三年租金全免。

 

七、支持文化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

支持创意设计、工艺美术、演艺娱乐等特色文化出口,对年度文化出口超过300万美元(演艺娱乐超过3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项目信息、政策咨询、法律支持、金融保障等综合服务。鼓励优势企业到海外发展,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生产基地、原料基地和并购企业。对企业实施对外投资项目产生的前期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带动本市产品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集群式“走出去”,鼓励企业抱团到境外参展,共同打造区域品牌。对企业开展国际电商、国际认证、国际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专利许可、体系认证和标准制定等国际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取得成效的给予一定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九、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指导企业积极利用国家和省级有关优惠政策开拓对外工程承包市场。对年度完成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促进对外劳务合作

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开展外派劳务服务工作,畅通劳务人员出国务工渠道,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对年度派出劳务人员500人以上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给予外派劳务培训、宣传、对接等方面的费用补贴,单个平台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15、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加工贸易)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支持方向及重点

支持加工贸易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促进传统产业和产品转型升级;根据企业的产值、新增投资、生产规模、新增就业等情况,对其生产线改造、厂房租赁、新产品研发、利息支出、物流、搬迁、人才培训、就业促进、应对贸易摩擦等费用给予补奖。支持保税物流中心积极承接加工贸易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发生的费用。

 

二、支持标准

(一)根据加工贸易企业年度产值、新增投资、生产规模等业绩增长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技改研发支持;

(二)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三)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物流、搬迁费支持,按照已发生费用不超过50%的比例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新建和租赁厂房,按15元/平方米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当年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录入员工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单个企业累计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针对引进加工贸易项目开展的招商引资、项目对接等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就业资金支出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和其他支出三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其他支出为除上述两类支出以外,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81号)执行。

  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补贴对象除五类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技校)在校学生、小微企业创办者,有创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体(含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及强制戒毒人员)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含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五)实训补贴。对省内技工院校,按照注册为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人数给予实训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实训条件,购置实训设备和耗材,培养“双师型”(既具备理论教学的讲师职称,又具备实践教学的技术职业资格)教师等方面。

以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鉴定补贴上限不超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公布的收费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同)人员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60%;非“4050”人员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40%。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创业补贴。

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主要用于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补贴等,创业补贴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于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求职创业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对象为: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文件执行。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及提升,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主要补助项目包括:校园招聘活动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就业创业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调查监测、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补助、购买社会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相关证书印制等。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和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等支出。

第十  其他支出。

(一)一次性岗位补贴。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二)就业扶贫补助。

就业扶贫补助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补助。

    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和家庭服务业示范典型给予奖补,对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师资培训、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给予补助。

(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

 

17、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30条措施

 

一、加快推进人才高度集聚

1、顶尖人才引领工程。重点培养引进一批两院院士潜力人才,力争引进或入选院士1-2名,对入选个人、引培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核心技术需求,引进5个以上重大创新团队,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支持。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补贴。

  2、领军人才集聚工程。遴选10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扶持。对自主申报入选和引进外地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领军人才,经认定享受同等待遇。对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领军人才,给予20-100万元安家补贴。对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领域,缴纳个人薪酬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受益地方财政5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贡献奖励。

3、紧缺人才倍增工程。大力培育和引进10000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对新引进的博士和副高以上职称人才,给予10-20万元安家补贴。以工业园区、经济金融、城市建设、社会治理领域为重点,每年定向招录100双一流大学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每年遴选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挂职锻炼。统筹教育十百千万、卫生“135”、专技人员知识更新等人才工程,整合各类市级高层次人才引培计划,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4、企业家人才提升工程。重点培养50名导师型企业家,100名科技型企业家,200名新生代企业家。

5、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重点培养20000名与产业体系相配套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立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晋级补贴资助制度,对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资助;每培养高级工50人、技师20人、高级技师10人,分别奖励1万元。对评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湖湘工匠的,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享受株洲市核心专家待遇。对认定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补贴。

6、基层人才特别支持工程。积极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鼓励县市区出台加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人才支持政策。重大人才工程适当向基层倾斜。建立健全党政人才到园区、企业和乡镇挂职锻炼、帮助发展机制。完善覆盖全市的城乡学校、医院结对帮扶和城乡教育、卫生人才双向挂职机制。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特派员实行资金入股、科技入股,与农民和企业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选派企业高管到院校兼任产业教授,院校教授到企业兼任科技经理

7、柔性引才汇智工程。坚持举办院士专家株洲行活动。支持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柔性引进的院士专家,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选聘20名左右知名院士专家为科技顾问,每人每年给予5-10万元补贴。支持建立海外招才引智机构。对贡献突出的优秀国际人才智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列入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的高端外国人才智力项目,实行11配套资助。建立株洲籍在外优秀人才数据库和联系服务长效机制。

 

二、加快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10、实施人才分类评价。围绕株洲创新驱动战略和产业发展重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细化人才评价标准,划分人才层次,逐步建立层次清、标准高、易操作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五类: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

11、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放宽职称评审前置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探索海外引进人才、高层次创新型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办法。探索在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行业领域试行职称评聘分离办法。建立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审专用通道。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制度。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单独分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审管理制度。

 

三、加快促进人才创新创业

13、强化创业金融支持。组建总额为1亿元的股权代持基金,支持企业核心人才持有公司股份。对人才以科技成果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株洲分所注册股份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办企业,通过深沪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私募债券的,按政策给予最高50万元贴息补助;对列入省、市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享受企业上市有关扶持政策。对人才企业研发生产、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按80%给予最高50万元保费补贴;对首购首用企业按采购额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引导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人才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单个最高50万元补贴。

14、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劳务预算不设比例,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研究开发人员奖励的部分,主要贡献人员获得份额不低于50%。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事业单位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人才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引进科技成果在株转化的企业、中介机构等,每项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16、支持人才载体建设。支持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各类人才创新载体,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支持引进全国唯一性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会展永久落户株洲,按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17、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四、加快优化人才生态建设

18、优化人才安居保障。市县两级提供人才公寓不少于3000套,其中市本级不少于1000套。支持用人单位建设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对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不同层次分别给予10-200万元安家补贴,按532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实行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优待政策。

  19、优化人才子女入学政策。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建立社会公认度高的学校定点吸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制度。鼓励引导优质教育资源来株合作办学,推进中小学国际合作办学和国际学校建设,妥善满足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需求。

20、优化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在我市三甲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的预约诊疗服务。每年组织核心专家进行健康体检。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享受市级重点保健待遇。

21、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调随迁的,按照对口对应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落实就业。配偶原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协调解决。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对口推荐解决就业。适时组织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需求摸底和专场推介招聘会。

  22、建设“智慧人才平台”。市县共建共享包含人才项目数据库,智慧人才官网,微信公众号,人才管理平台、项目申报平台、人才服务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综合研判平台于一体的株洲智慧人才平台,提升人才服务信息化水平。简化优化人才服务流程,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提高人才服务效率。

  23、加强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制定加强党委联系专家工作意见,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专家机制。组织各类人才开展教育培训、国情省情市情研修、考察休假、服务基层等活动。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切实发挥高级专家协会团结凝聚人才作用。加强人才研究新型智库建设。

  24、建立人才荣誉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树为株洲市杰出人才。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和人才项目最高荣誉的,给予个人或团队5-10万配套奖励。完善株洲市核心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对入选专家每人每年支持1万元,享受医疗体检、集中休假、专利补贴等优惠待遇。

 

附件

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5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用ABCDE来指代,其中ABCD为高端人才)。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特级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百人计划人选;省光召奖获得者;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2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首席技师;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其它省部级奖项一等奖以上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核心专家;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和市成绩突出的科技工作者获得者;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内外行业标准制定者第一负责人;市级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市卫生“135”计划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湖湘工匠获得者;省技术能手;市首席技师;株洲市大企业大集团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E类: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市万名人才计划人选;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通过综合考评的市卫生人才“13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技术能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技能人才(含农村实用人才);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工作人才;株洲市规模以上企业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的博士;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株洲市顶尖人才引领工程实施细则

 

顶尖人才,指2017年1月1日以后来株洲创新创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对株洲优势新兴产业有重大引领推动作用,根据«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评审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顶尖人才引领工程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科技局负责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协同推进。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人才应符合«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国内外顶尖人才的相应条件,在株洲市工作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引进的国内人才,要求人事和社保关系转入株洲;引进的外籍人才,每年须在株洲市工作6个月以上。

2、申报单位应是人才所在企业或市属高职以上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其中企业应在株洲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株洲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并具备一定产业规模。

 

二、政策支持

1、对入选顶尖人才引领工程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200万元奖励补贴,分两年发放,按照1:1的比例,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奖励补贴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2、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入选顶尖人才引领工程,对株洲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及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支持。

 

株洲市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所指领军人才是指长期在本市从事生产研发、科技创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管理、文学艺术等工作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域领先水平的创新类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株洲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株洲市范围内注册创办或领办企业的创业类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一、申报条件

1、领军人才分创新和创业两类申报对象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或我市急需引进、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专家可适当放宽优先支持轨道交通、汽车、航空、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陶瓷、服饰等10大重点产业创新创业人才

2、申报单位应是人才所在企业或市属高职以上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其中企业应在株洲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株洲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年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3、创新类申报人选应是担任企业首席专家或同等级别职务领衔核心攻关项目的一线科研技术人才;国家和省级研发平台主要技术专家;承担省级以上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独特工艺技能的高级技师人才

4、创业类申报人选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外先进水平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现金出资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少于20为创业团队牵头人或主要创办人

 

二、政策支持

1、创新类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创新扶持资金创业类领军人才按 ABC三个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领军人才扶持资金分两年等额发放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属其它单位的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扶持资金由领军人才根据工作需要支配使用主要用于支持项目科研、团队建设、人员绩效、学术交流和学习培训等方面

 

 

株洲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发放暂行办法

 

1、对全职新引进的«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A、B、C、D、E类人才,发放安家补贴;对柔性引进的 A、B、C三类高端人才,发放柔性人才补贴。均不包括组织任命到我市的人才且为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

2、全职引进人才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属国内人才的,要求人事和社保关系转入株洲;属外籍人才的,每年须在株洲市工作6个月以上。

3、引进人才要求与用人单位应以项目、技术合作的方式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及义务,在株实际工作时间年内不少于1个月且工作成效显著。

4、申报单位应是株洲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依法在株洲市纳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5、新引进的优势新兴产业领域年薪4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生产研发人才可申请E类全职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6、全职引进的 A、B、C、D、E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安家补贴,按5:3:2的比例分三年发放。柔性引进的 A、B、C三类人才分别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贴,每人享受期限不超过三年。

7、属市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属其他用人单位的,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株洲市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经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一、引智项目补助标准:对贡献突出的优秀国际人才智力项目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列入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的高端国(境)外引智项目,实行1:1配套补助。

二、引智经费补助的开支范围是:国际旅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奖励费等,还包括国(境)外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转化、技术培训等相关费用。

三、市人社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编制株洲市年度引智经费补助计划,提出拟补助项目及具体补助额度,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单位凭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联合下达的引智经费补助通知到所属县市区财政领取经费补助。

 

 

 

 

 

 

 

 

 

 

 

 


株洲市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1、高技能领军人才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能够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5名,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冠军的选手;

(二)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三)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教学业绩显著,从事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2、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安家补贴。

3、培养奖励:送培单位每培养高级工50人、技师20人、高级技师10人,分别奖励1万元。

4、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补贴。

5、对在每年举办一次的市“技能天下”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的参赛选手授予 “株洲市技术能手”和“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获得第二名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参赛选手授予“株洲市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获得第三名的参赛选手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参赛选手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6、对评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享受株洲市核心专家相关待遇。


(二)降费减负惠企政策

 

1、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

湘政办发【2016】62号

 

  一、进一步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园林绿化费、船舶通行费、涉案物价格鉴证费、条形码检验费、质监考核收费等5项收费标准降为零。

  (二)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

  (三)计量标准考核费、质监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3项收费标准降低20%。

  (四)质监检验检定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2项收费标准降低10%。

 

  二、进一步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标准降低10%-20%。其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0%,协议出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5%,其他交易服务费降低20%。

  (二)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标准降低20%。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等2项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

  (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降低20%。

  (五)防雷技术服务费标准降低20%。

  (六)房产测绘服务费标准降低20%。

 

三、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四、清理电子政务平台收费。

 

五、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健全覆盖全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视各地"财银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金融联动工作机制推进情况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的实效,给予适当奖励。

 

六、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暂定两年不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行调整。进一步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记录个人权益。积极研究探索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支持企业根据经营实际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给予稳岗补贴,"三类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其他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缴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

 

七、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通过利用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及范围、购进省外低价电等市场手段降低电价,停征大工业用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降低水电上网电价,实行过渡电价政策,调整基本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具体方案另行制定)。非居民用气大户的天然气价格在国家政策核定的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下浮幅度由燃气用户与城市燃气公司双方协商确定。新增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中包含的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

 

八、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使用"湘通储值卡"结算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享受车辆通行费九折优惠,时限暂定一年。

 

九、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大力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公布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2、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株洲市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实施费率试点,应先向所在园区(基地)提出申请。

(一)申请费率试点的企业必须是范围内的各类园区(基地)内的企业,且用工正规、合法,并进行了社保登记。

(二)企业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合法和真实有效。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申报表;

2、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承诺书;

3、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

4、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资料复印件;

5、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参保层级、参保人数、缴费情况的证明材料(含参保人数、是否欠费的说明并盖章);

6、其他证明材料,如工资发放册、劳动合同和企业法人变更等材料。

 

二、试点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格。企业是否属于园区(基地)内企业。

(二)用工规模。对企业用工的合法性和用工人数进行审核,审核时主要依据社保缴费人数确定用工规模,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工资发放册、劳动合同、个税缴费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是否存在欠费情况。

 

三、试点审批

对企业用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不含2000人),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此后每年度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企业用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含2000人),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此后每年度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

 

四、吸纳大龄人员企业申请试点

经审批同意实行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如大量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的,可申请每年度养老保险费率增加0.5%。企业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参加社会保险义务,并按时足额缴费。

(二)吸纳就业的“4050”职工人数占企业全体在职职工人数比重在15%以上(不四舍五入)。“4050”人员指至申报时点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三)上报资料齐全。


三、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一)关注项目申报信息

1、项目申报定义

项目申报的基本含义就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照国家、省、市、县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和支持重点,有针对性的向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申请项目的立项,进而获得有关资金或政策支持。

2、项目申报渠道

(1)部/省/市州/区县/园区级;

(2)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商粮/税务/农业农村/环保/能源/安全/住建/金融办/住建/民政/水利/交通等。

3、项目申报信息收集

(1)关注中央/省/市州/区县及园区各级政府和财政、经信、科技、发改等部门的网站 ;

(2)与政策起草管理部门沟通 ;

(3)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和行业交流 专业机构相关报告资料;

(4)专业网站平台。

4、项目申报原则

企业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三年内不得进行任何项目申报。

5、项目申报学习内容

(1)整体思路;

(2)项目申报信息收集;

(3)政策文件解读;

(4)申报材料编写;

(5)项目答辩技巧与实务;

(6)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7)企业申报项目条件培育;

(8)企业专项支持项目的价值应用;

(9)企业项目申报(战略)规划;

(10)具体支持产业政策学习。

6、规上企业、小微企业关注项目类型

(1)规上企业重点关注:省级专项、领军人才引进、产业链项目等;

(2)小微企业重点关注:高新类、设备补助类、中小企业发展等。

 

(二)项目申报准备

1、研究近两年相关项目资料

1支持范围申报主体项目应具备条件

(2)申报条件成熟度知识产权技术水平不支持的项目投资情况等

3)企业状况企事业法人资格注册类型注册资本注册时间经营范围净资产销售额总资产资产负债率等

(4)确定企业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2、项目及企业培育与包装

1依据具体要求对照企业情况补办相关资质

(2)挖掘公司对应的无形资产

 

(三)项目申报实施

1、项目申报流程

了解收集申报信息-自审申报条件-了解申报过程-搜集证明材料-确定申报题目-编写项目申报书-网上申报-参加评审答辩。

2、项目申报材料编写与申报

(1)项目概述:①基本原理,②技术创新点,③权威部门技术鉴定,④环保方面。按条简明扼要地列出。

(2)企业概况:从管理团队、企业现有能力、研发能力、生产及营销能力、项目产品已有的产业化基础条件、资金管理能力、其他特殊能力、企业发展历程及抵御风险能力等几方面概述。

(3)项目与产品实现

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项目技术方案:总体技术方案、项目创新内容、项目技术现状、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描述;

项目产业化:产品性能比较优势、现阶段本项目经济效益状况、生产方式和条件、产品化实施计划;

项目产品市场竞争:市场概述、竞争分析、市场策略;

商业模式:开发生产策略、市场营销策略、获利方式、未来1-5年定位及发展计划;

项目财务预测:企业历史财务分析、项目投融资、项目经济效益分析、企业发展预测;

其他:财务数据、附件等,附件准备仔细、全面、有针对性,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申报单位内容相符并给予证实。

3、申报材料呈送流程

一般情况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必须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和提交纸质申报资料,两者缺一不可。

市区企业申报的项目经市州对应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市州对应部门、财政部门出具资金申请文件推荐上报省对应部门和省财政厅。

4、项目答辩

(1)遵守纪律;
  (2)简明扼要、层次清晰、画面精美;

(3)展示团队风采,建议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市场负责人及总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4)答辩安排:答辩时间一般在8分钟以内,语言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5)答辩技巧:答辩前认真研读申报材料,避免与申报材料冲突,控制时间、控制话题,站在评审专家关心的事项进行答辩。

 

(四)常见问题和关注事项

1、常见问题

(1)申报书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清晰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方法不明确等;

(2)项目经费预算、资金计划不合理,申请经费太高或不合理(如全部用于购买设备或人员费),自筹资金安排不明确或不符合企业实际;

(3)承担单位技术力量较弱,缺乏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和经验,项目组成员结构不合理、不真实;

(4)项目实施周期过长,一般项目以1-3年为宜;

(5)验收指标不明确,缺少量化指标,难于执行;

(6)项目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之间合作分工不明确,或知识产权不明晰;

(7)附件材料不全面、不系统,不能互相印证,甚至相互矛盾,说服力不强。

2、关注事项

(1)项目可行性报告要论述准确、真实可靠,全面反映申报项目基本情况。技术含量和先进程度论述给出专家鉴定结论或报告,尽量提供权威机构或国家、国际技术标准,比较国内外同类研究或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2)工艺流程有合理性分析,在不泄密情况下对关键技术环节予以阐述;

(3)技术创新点简明、集中,明确指出是全新产品还是全新原理,或是工艺重大改进,在技术性指标方面的具体突破,对原创性技术着重论述;

(4)技术成熟度、进展情况、技术风险等明确有理有据分析;

市场分析避免笼统或按比例放大,在分析市场空间、行情现状和发展趋势基础上,论述产品性价比和用户接受依据;

(5)项目效益分析:社会效益突出行业地位及产业化引导和带动作用;经济效益对能实现的目标科学分析;

(6)尽量体现出申报单位的特色和实力,反映出良好的人才结构和较高素质,取得的业绩和资信程度;

(7)附件准备仔细、全面、有针对性,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申报单位内容相符并给予证实。

 

备注:以上为项目申报常见注意事项,具体依据各项目有所区别。

 
附件: